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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 Nam的税种与外资企业税收优惠

外资投资者需要了解Viet Nam的各类必缴税种,以及当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于在Viet Nam的业务经营和运营更加顺利。

企业所得税(CIT – Corporate Income Tax)

适用对象: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收入征收的税种。

税额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CIT)应缴 = 应税收入 × 税率

应税收入 = 收入 – 可扣除费用 + 其他收入 – 免税收入 – 前年度结转亏损

税率:Viet Nam企业的标准税率为20%。对于从事石油、天然气及稀有矿产开采的企业,税率可在32%至50%之间。

申报和缴税期限:

  • 每年:最迟应在税年结束后的第三个月最后一天前完成申报和缴纳税款。
  • 每次发生时:应在发生税务义务后的10天内完成申报和缴税。
  • 企业需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CIT)。四个季度的预缴税款总额应至少达到最终税务清算金额的80%。

给外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CIT)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CIT)减免政策是强烈吸引外资企业来Viet Nam的因素之一。这些优惠政策不仅帮助企业优化成本,还激励投资者进入经济困难地区或优先发展行业,如高科技、清洁能源和配套产业。灵活的政策使企业能够在开始运营时轻松获得这些机会。

给外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CIT)的优惠

Viet Nam正在对外资企业实施多项企业所得税(CIT)优惠政策,按投资地点和行业类别提供免税和减税优惠。具体如下表所示

  各项活动 企业所得税(CIT)优惠程度
税率 免税 / 减税
根据地点的优惠
  • 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
  • 经济特区
  • 高科技区
15年内10% 免税4年,随后9年减税50%
经济社会困难地区 10年内17% 免税2年,随后4年减税50%
位于经济社会不太有利位置的工业区 不适用 免税2年,随后4年减税50%
按行业优惠
  • 高科技企业
  • 投资建设电厂、水厂、供排水系统、桥梁、公路、铁路、港口等设施
  • 生产复合材料、轻质建筑材料、稀有材料、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
  • 环境保护
  • 配套产业
15年内10% 免税4年,随后9年减税50%
在困难地区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渔业加工、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的保鲜等领域的投资 项目整个期间10% 不适用
非困难和特别困难地区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业和水产品加工 项目整个期间15% 不适用
生产高端钢铁、节能产品、农业林业渔业设备、盐生产、传统手工艺品等的企业 10年内17% 前2年免税,随后4年减税50%

***在Viet Nam许多地方,如Hung YenHai DuongBac Ninh等地,针对外资投资者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可以享受最高15年内税率为10%的优惠,前2-4年免税,随后4-9年减税50%。此表未包括各地方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VAT – Value-Added Tax)

适用对象:适用于Viet Nam大多数消费品和服务。

税额计算方法:目前,Viet Nam的增值税(VAT)采用两种计算方法:

抵扣法:增值税 (VAT)应缴 = 销项税 – 进项税

进项增值税(VAT) 销项增值税(VAT)
  • 已购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上的进项税。
  • 为进口商品已缴纳的增值税。
  • 根据外国承包商税(FCWT)制度已缴纳的增值税。
商品和服务销售的增值税总额。

税率:

  • 0% 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和服务。
  • 5% 税率适用于清洁用水、杀虫服务、灌溉渠的修筑和疏浚、农业机械设备、糖及其副产品、医疗设备、教学用品、艺术和体育活动。
  • 10% 税率适用于除上述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直接法:增值税(VAT)应缴 = 销售收入 × 税率

税率 1% 商品分销和供应活动
2% 其他经营活动
3% 生产、运输、原材料承包服务
5% 不包括原材料的服务和建筑活动

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期限:

  • 每月:最迟为次月的20号。
  • 每季度:最迟为季度结束后的下个月的最后一天。
  • 根据每次发生:自税务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

退税情况: 

增值税(VAT - Value-Added Tax)

序号 情况 退税的条件
1 新投资项目
  • 适用于扣除法计算。
  • Trong giai đoạn trước khi dự án bắt đầu hoạt động, nếu tổng VAT đầu vào tích lũy vượt 300 triệu đồng.
2 出口活动
  • 适用于扣除法计算。
  • 累计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进项增值税总额(扣除国内销售活动的增值税后)超过三亿越南盾(限制为不超过出口收入的10%)。
3 经营 企业停止经营、转型、合并、并购、分立、解散或破产
4 其他
  • 由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人道主义援助或无偿援助资助的项目和计划。
  • 根据相关法律享有外交豁免权和特权的对象。
  • 根据Viet Nam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规定享受退税的情况。

外国承包商扣减税(FCWT – Foreign Contractor Withholding Tax)

适用对象:向Viet Nam企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外国承包商。

税额计算方法:

外国承包商扣减税(FCWT)包含企业所得税(CIT)和增值税(VAT),在Viet Nam,税款的缴纳和计算基于以下三种方法之一

标准 Deemed法

(定额法/ 直接法)

申报法 混合法
纳税人 Viet Nam企业方 外国承包商 外国承包商
计算方法 增值税(VAT)= 应税收入 × 固定增值税(VAT)税率

企业所得税(CIT)= 应税收入 × 固定企业所得税(CIT) 税率

增值税(VAT)=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按照抵扣法计算)

企业所得税(CIT) = 应税收入 × 企业所得税(CIT) 税率(按国内企业计算)

增值税(VAT)=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按抵扣法计算)

企业所得税(CIT) = 应税收入 × 固定企业所得税(CIT) 税率

收入 / 转移利润 在转账之前必须扣除税务义务 不要求细节 不要求细节

税率:对于“被认为”方法,根据不同的经营活动类型,适用不同的税率。

外国承包商扣减税(FCWT - Foreign Contractor Withholding Tax)

经营活动 增值税(VAT)税率 企业所得税(CIT)税率
在Viet Nam提供商品或与在Viet Nam实施的服务相关的商品(包括境内的进出口、国内商品分销)。 1%
服务、机械和设备租赁 5% 5%
提供附带服务的商品,当服务的价值被单独分开时(服务收入) 5% 5%
提供机器和设备附带服务,当服务的价值没有单独分开时 3% 2%
包括建筑、安装服务及相关的原材料、机械设备 3% 2%

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期限: 

  • 每月:最迟为下月20日。
  • 按每次发生:自税务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

个人所得税 (PIT – Personal Income Tax)

适用对象:Viet Nam的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在Viet Nam工作的个人的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由企业支付,或者由企业与劳动者共同支付,具体取决于双方的协议。

税额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PIT)应缴 = (总应税收入 – 扣除项) × 累进税率

可扣除项目:

  • 抚养扣除
  • 强制保险
  • 自愿退休金捐款
  • 慈善/人道捐款

税率:

个人所得税 (PIT - Personal Income Tax)

每月应税收入 (越南盾) 在Viet Nam居住的个人 不在Viet Nam居住的个人
低于500万 5% 20%
五百万至1000万 10%
1000万至1800万 15%
1800万至3200万 20%
3200万至5200万 25%
5200万至8000万 30%
高于8000万 35%

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期限:

序号 税务程序 期限
1 税务登记 最迟应在税务义务发生后的第10天内完成
2 每月申报和缴纳税款 最迟是下个月的20号
3 每季度申报和缴纳税款 最迟是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4 年终结算和缴纳税款(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
5 年终申报和缴税(直接申报) 对于税务年度为公历年:从公历年结束之日起,第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对于其他税务年度:从税务年度结束之日起,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

6 结束工作任期时的税务结算和纳税 在个人离开Viet Nam之前,或从回国之日起45天内(如委托结算)
7 为扶养亲属注册减除抚养费 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

进出口税 (Import/Export Duties)

适用对象:适用于在Viet Nam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企业或个人。

税额计算方法:

进/出口税应缴 = 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 x 税务计算单价 x 税率

税率:

  • 出口税:大多数出口商品免税,但某些商品如自然资源、木材和金属废料征收0%至40%的税率。
  • 进口税:适用的税率因商品类型和原产国而异:
    • 消费品,尤其是奢侈品和可能出口的Viet Nam商品,需缴纳较高的税率,最高可达150%;
    • 生产机械、设备和原材料享受较低的进口税率或免税。.

给外资企业免进口税的优惠

进出口税 (Import/Export Duties)

  • 尚未在Viet Nam生产的零部件和原材料,用于汽车组装、石油、造船、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活动、研发等。
  • 享受投资优惠的项目:
    • 进口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
    • 无法在Viet Nam生产的材料、零部件,在开始生产后的5年内进口用于生产。
  • 进口用于出口加工或暂时进口再出口的货物。
  • 低价值货物:赠品、样品,不具商业性质的商品。

申报和缴税期限:Viet Nam海关规定要求在货物通关前或通关后立即缴纳税款。

退税情况:

  • 进口货物后又出口到国外或进入非关税区。
  • 已出口但重新进口的货物。
  • 已缴纳的进口税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
  • 实际进出口数量少于已缴纳税款的数量。

营业执照费 (BLF – Business License Fee)

适用对象:营业执照费(也称为“门牌税”)是Viet Nam最基本的税收,适用于所有在Viet Nam运营的企业。

费用标准:从100万越南盾至300万越南盾/年,取决于注册资本。

缴税期限:每年最迟为01月30日。

信息来源:EY Vietnam, FIA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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