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文件:第15/2021/NĐ-CP号法令详细说明了有关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部分内容,取代了59/2015/NĐ-CP号法令、42/2017/NĐ-CP号法令;100/2018/NĐ-CP号法令附录 I 到 IX第 1、4 条。
第15/2021/NĐ-CP号法令明确规定了申请评估和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程序和步骤。
以下是第 15/2021 号法令和第 59/2015 号法令在建筑许可证颁发程序方面的重要新点的比较表。
15/2021/NĐ-CP号法令 (自2021/3/03日生效) | 59/2015/NĐ-CP号法令 (自2015/8/05日生效) |
1. 投资方组织项目管理的能力要求 | |
根据第 15/2021/NĐ-CP号法令第 23 条,在应用项目管理形式时,由于投资者组织项目管理,能力条件得到了更明确的界定,持有“项目管理总监”头衔的个人必须持有项目管理执业证书(与专业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区域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规定相同),除非项目只准备经济-技术报告。 | 在经第 42/2017/NĐ-CP号法令第 8 条第 1 条修正的第 59/2015/NĐ-CP号法令第 21 条第 1 条中,投资者在有充分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其法律地位和专业机构直接管理总投资150亿越南盾以下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
2. 建设设计 | |
2.1 建设设计步骤 | |
第 15/2021/NĐ-CP号法令第 31 条: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在批准建设投资项目的决定中确定建设设计步骤的数量。
| 根据第23条第1款规定,施工设计步骤的数量包括:初步设计(在制作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况下)、基础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其他设计步骤(如有)根据投资决策者在决定项目投资时所决定的国际惯例。 |
2.2 建设设计任务 | |
根据:第15/2021/ND-CP号法令第32条明确规定了施工设计任务的制定者、要求和施工设计内容,具体如下: 规划师:投资者设立或聘请具有适当能力的组织或个人来设立施工设计任务。 要求:建设设计任务必须符合投资政策,作为建设投资项目制定和建设设计的依据。投资者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咨询机构、专家对设计任务进行评论或验证。 施工设计任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 设置施工设计任务的基地; – 建筑工程的目标; – 工作地点; – 对工作的规划、景观和建筑的要求; – 对作品的使用规模和使用期限、使用功能和其他技术要求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设计任务进行修改和补充,以确保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有效性。 | 无规定 |
3. 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秩序管理 | |
3.1 授予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 |
规划法规定不需要详细建设规划的在建工程投资项目,投资方组织的规模较大的在建工程投资项目,占地面积小于05公顷(投资项目小于02公顷公寓的建设),建设分区规划是考虑和授予建设许可证的基础(第 2 条第 41 条)。 | 无规定 |
3.2 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一般规定 | |
第 15/2021/NĐ-CP号法令第 42 条规定了有关建筑许可证申请档案的一般规定,例如: – 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应直接发送至许可机关或通过规定的在线公共服务门户发送。 – 施工许可证申请中的文件、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原件或核证副本或电子副本。 –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设计图纸必须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规范的规定。 – 以电子副本形式提交申请时,投资者只需提交1套施工设计图。 | 无规定 |
3.3 施工许可证申请资料 | |
根据第 15/2021/NĐ-CP号法令第 43、44、45、46 和 47 条,建筑许可证申请的档案受到严格规定,详细说明了档案的组成和图纸数量。的项目。 | 虽然每种类型都有规定,但没有详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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